加入時間:2011-12-20 09:17:50 當前新聞點擊率:4431
普朗醫療器械公司知識——體外診斷試劑臨床研究技術指導原則。
一、概述
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研究(包括與已上市產品進行比較研究在內的臨床驗證)是指在相應的臨床環境中,對其臨床性能進行的系統性研究。
申請人應在符合要求的臨床單位,在滿足臨床研究最低樣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據產品的使用目的、相關疾病的流行率和統計學要求,制定能夠證明其臨床性能的臨床研究方案,同時最大限度地控制試驗誤差、提高研究質量并對研究結果進行科學合理的分析。而臨床研究報告是對臨床研究過程、結果的總結,是評價擬上市產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據,是產品注冊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導原則僅對體外診斷試劑臨床研究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具有發展快、專業跨度大、臨床使用目的各異的特點,不同臨床使用目的產品的臨床研究方法及內容不盡相同。注冊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特點及臨床使用目的,制定合理的臨床研究方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將根據體外診斷試劑發展的需要,適時修訂本指導原則。
國家法定用于血源篩查及采用放射性核素標記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亦參考本指導原則進行臨床研究。
二、臨床研究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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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倫理考慮:研究者應考慮臨床研究用樣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組織液、胸積液、組織切片、骨髓等的獲得或研究結果對受試者的風險性,應提交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及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書。對于例外情況,如客觀上不可能獲得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或該臨床研究對受試者幾乎沒有風險,可不提交倫理委員會的審評意見及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書,但臨床研究者應提供有關倫理事宜的說明。
2.必須符合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學準則,研究對象的權益、安全和意志高于研究的需要。
3.為研究對象保密,尊重個人隱私。防止研究對象因檢測結果而受到歧視或傷害。
4.臨床前研究結果支持進行臨床研究。
(二)臨床研究單位及人員的要求
1.診斷試劑的臨床研究單位應為從事人類健康或疾病預防、診斷、治療以及流行病學調查等活動的法人單位。而且進行研究的產品應該在其所從事的專業范圍以內。
2.臨床研究單位必須具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必須具有與研究試劑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并能夠確保該項研究的實施。
3.診斷試劑的臨床研究一般應在至少兩家以上(含兩家)省級醫療衛生單位完成,對于特殊使用目的的產品,可以在市級以上疾病控制中心、??漆t院或檢驗檢疫所、戒毒中心等單位開展臨床研究。
4.注冊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特點及其臨床使用目的,綜合不同地區人種、流行病學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選擇研究單位。
5.在臨床研究開始前,注冊申請人應與臨床研究工作人員進行臨床研究的預試驗,以便對臨床研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悉并掌握該產品所適用的儀器、操作方法、技術性能等,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試驗誤差。
6.在臨床研究全過程中,注冊申請人應考慮吸收流行病學、統計學、臨床醫學、檢驗醫學等方面專業人員(或知識),以保證研究方法科學、合理。
三、臨床研究設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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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診斷試劑產品的臨床研究
1.1對于新診斷試劑產品而言,選擇適當的研究對象,用進行臨床研究的產品與診斷該疾病的金標準(goldstandard)進行盲法同步比較。
對用于早期診斷、療效監測、預后判斷等的診斷試劑產品,在進行與金標準的比較研究的同時,還必須對研究對象進行跟蹤研究。在研究開始時,研究者應明確研究對象的入選標準、隨訪標準和隨訪時間。
1.2金標準的確定
金標準是指目前公認的最可靠、最準確、最好的診斷方法,也稱標準診斷方法。臨床上常用的金標準有組織病理學檢查(活檢、尸檢)、手術發現、影像診斷(CT、核磁共振、彩色B超)、病原體的分離培養以及長期隨訪所得的結論。金標準一般是特異性診斷方法,可以正確區分“有病”和“無病”。
1.3研究對象的選擇
研究對象應包括兩組:一組是用金標準確定為有某病的病例組,另一組是用金標準證實無該病的患者或正常人群,作為對照組。病例組應包括該病種的不同病例,如癥狀典型和非典型的,病程早、中、晚期的,病情輕、中、重型的,不同年齡層次的等,以便能反映該病的全部特征。對照組應包括確定無該病的患者,且易與本病相混淆疾病的病例。
1.4同步盲法測試
經金標準確定的病例與對照組中的受試者樣本同步接受“新的檢驗項目”產品的測定,將測定結果與金標準判定的結果進行比較,計算“新的檢驗項目”產品測定結果與金標準判斷結果符合或差異程度的統計學指標,再根據這些指標對新產品進行評價。在試驗操作的全過程和判定試驗結果時,采用盲法(盡可能用雙盲法)是保證診斷試驗結果真實可靠的關鍵。
2.“已有同品種批準上市”產品的臨床研究
選擇已批準上市產品,采用進行臨床研究的產品與已批準上市產品針對臨床樣本進行對比試驗研究,證明本品與已上市產品等效(equivalent)。
2.1對比試劑的選擇
在采用已批準上市產品作為對比體外診斷試劑的前提下,選擇目前臨床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產品。同時應充分了解所選擇產品的技術信息,包括方法學,臨床使用目的和范圍,主要性能指標、標準品或校準品的溯源情況、推薦的參考值(參考范圍)等,以便對試驗結果能夠進行科學的分析。
2.2研究對象的選擇原則同1.3。
2.3關于對比試驗研究中測定結果不符的樣本
應采用金標準或其他方法再次進行確認試驗,以便對臨床研究結果進行分析。
3.關于變更申請中產品臨床研究方法
根據變更情況可能對產品性能帶來的影響,采用變更前產品與變更后產品進行對比試驗的方法,證明變更后產品達到變更前產品的質量水平。
4.關于進口注冊產品臨床研究方法
對于進口注冊產品,由于目標人群種屬和地域的改變,可能影響產品的某些主要技術指標和有效性。申請人或/臨床研究者應考慮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流行病學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不同種屬人群所適用的參考值(或參考范圍)等諸多因素,進行具有針對性的臨床研究。
(二)關于臨床研究樣本量
注冊申請人(簡稱申請人)或/臨床研究者應根據產品臨床使用目的,與該產品相關疾病的臨床發生率確定臨床研究的樣本量。在符合指導原則有關最低樣本量要求的前提下,還應符合統計學要求。罕見病、特殊病種及特殊情況可酌減樣本量,但應說明理由,并滿足評價的需要。
1.一般要求
?。?)第三類產品:臨床研究的總樣本數至少為1000例。
?。?)第二類產品:臨床研究的總樣本數至少為200例。
?。?)第一類產品:一般情況下不需進行臨床研究。
2.特殊要求
2.1國家法定用于血源篩查的項目,及預期用途為血源篩查的診斷試劑:臨床研究總樣本數至少為10000例。
2.2采用體外核酸擴增(PCR)方法、用于病原體檢測的診斷試劑:臨床研究總樣本數至少為500例。
2.3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檢測相關的診斷試劑:臨床研究總樣本數至少為500例。
2.4采用放射性核素標記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研究總樣本數至少為500例。
2.5新診斷試劑產品(未在國內批準注冊的產品、被測物相同但分析敏感度指標不在國家已批準注冊產品范圍內,且具有新的臨床診斷意義的產品),其臨床研究樣本量要求同第三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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