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更多本土新藥“產品專利”不再流產
加入時間:2011-10-19 08:16:30 當前新聞點擊率:4571
現在有很多藥企,醫療器械公司都在做新產品研發,其中有些企業家由于缺乏知識產權意識,花了較大財力、人力去開發的產品,或許早已被人申請了專利,無先進性可言。 企業家必須意識到,在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發期,善用知識產權這一利器,可起到防止他人惡意搶奪勞動成果的作用。產品形成后,要占領一定的市場,知識產權則可起到保護傘的作用,受專利保護的產品可得到市場份額的保證,還能在一定時期內防止別人侵入相同的市場。到了企業拓展時期,知識產權戰略就應該從被動保護轉為主動“出擊”,通過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等的授權許可使用或轉讓,使企業不斷做大做強。同時,也可以知識產權參股等形式,進行投資,雙方共享知識產權的利益。這一過程既是知識產權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也是知識產權戰略的最終目標。
醫藥企業要實現知識產權利益最大化的戰略目標,在企業所運用的策略上要注意以下九點。 策略一: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國外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一般被認為是企業中技術與經營兩個部門的支撐單位,通常直屬總公司CEO掌管。知識產權管理部、技術部、經營部共同組成企業的核心,與生產部、財務部一道組建成企業最高層組織管理機構。IBM公司、三菱公司和富士公司等,均采取這種管理組織結構,值得中國企業借鑒。
明確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作用和地位之后,還要根據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符合本企業發展戰略和實際情況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規章制度的內容應包括知識產權的類別、權屬確定與分享、管理體系與辦法、保護方式方法與措施、違規責任,等等。依法規范、管理與保護科技創新成果,把知識產權管理納入企業管理的總體框架,做到知識產權研發關注布局策劃、申請關注質量審查、授權關注保護范圍、管理關注資產整合、采購關注侵權/擔保、營銷關注風險控制。
最近,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又有了新發展。為了幫助“走出去”的中國企業管理好知識產權的國際風險,解決中國企業海外并購中對目標企業知識產權風險識別存在重大遺漏、風險評估出現嚴重偏差,風險控制缺乏標準,風險交流存在障礙,從而導致收購目標選擇和風險控制策略的盲目性,致使并購投資經營遭遇嚴重挫折的難題,一套從風險管理流程的角度,即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和風險交流四個階段,探討如何管理知識產權國際風險的方案,已于9月17日在“2011中國企業海外風險控制峰會”上推出。這套方案最大的特點是,提出了如何把風險管理與安全科學結合起來保護投資安全的問題,引起了不少與會企業的關注,這同樣值得醫藥企業關注。 策略二:做好專利申請和管理工作
知識產權中的發明專利(權)對于高新技術企業尤為重要。發明專利常被學者們稱為“雙刃劍”:有了發明專利,企業可以主動出擊;受到“攻擊”時,企業同樣可以利用發明專利的優勢沉著應戰。
發明專利由于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使某項技術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壟斷性。“壟斷期”過后,為了推動技術的進步與革新,才允許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廣泛使用該專利。在“壟斷期”內,發明專利權人完全有權阻止他人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含相同甚至相似技術的產品。
如何利用法律賦予的這種壟斷權利,無疑構成了知識產權依賴型企業在戰略上制勝的重要內容。為公司所有新產品所包含的“亮點”技術申請專利,建立一個強大的專利壁壘是許多大公司的做法。為了申請專利,固然需要聘請專利律師、交納申請費因而花費不菲;但是,這個專利壁壘一旦形成,無形中也就為公司打造了一個巨大的金礦,公司每年可以坐收許可費、轉讓費,利潤豐厚,回報巨大。
必須意識到,在知識產權中,專利所起的作用往往是滯后的。發明專利的申請需要幾年時間,而且,發明專利從發明產生到產品形成也需要5到10年時間。所以,若是等到產品形成,甚至已進入市場才去考慮專利保護,已為時過晚。這就告訴我們:專利所起的作用雖然是滯后的,但企業家“玩”專利牌的意識和策略卻必須超前。
在新藥研發中,應注意對現有專利文獻進行細致的檢索和分析。這既可了解醫藥領域中的研究開發、專利申請狀況,又可以少走彎路,避免與他人“撞車”。對于企業已開發出來的新藥,一定要及時申請和獲取本國專利及國際專利;否則,后患無窮。有技術卻不申請專利,可能造成的后果是:人人都可以仿效你的技術制造、銷售、出口相同的產品或提供相同服務,而發明人無利可圖;更糟糕的是,別人就相同的技術申請專利并獲得專利權之后,就有權憑借專利在一定時期內的壟斷性,全面阻止你生產、使用或銷售含該技術的產品,輕則處境十分被動,重則企業倒閉破產。
當然,醫藥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包括新藥的研究開發,不但要注意保護自己已的專利權,還要注意防止侵犯他人已有的專利權。 目前,在我國1萬余件藥品專利中,80%為國外研究機構和企業所有,其中又有90%以上為發明專利。而我國企業生產的化學藥品97%為仿制。為此,醫藥企業要充分重視自身的新藥創新研究與開發活動,加大投入,同時用好、用活、用足國家鼓勵醫藥衛生科技創新的政策,在人才引進、財政補貼、融資和稅收減免等方面爭取國家支持,力爭開發出自己的新藥,并且做好國內外專利申請和(風險)管理工作。
策略三:建立發明人激勵機制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2007年公布的情況表明,全球排名前100家申請發明專利最多的企業中,半數是美國企業,這與美國政府實施科技政策鼓勵發明創造、各公司實行獎勵制度密切相關。發明專利多的公司,依據發明人的成果,制定了相應的累積計分制、等級獎勵制和各種各樣的表彰制度,如IBM公司、日立公司,其激勵政策各具特色,使得發明創造成為一種社會風尚、一種企業文化。
我國醫藥企業如何建立對發明人的激勵機制值得深入探討。依現行法律,不僅職務發明專利歸雇主所有,而且職務發明的范圍定義太寬,限制了科技人員的主動性、靈活性和創造空間。按我國專利法,凡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具體包括:在本職工作中所做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所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我國的職務發明定義接近德國,但德國的職務發明專利的原始權歸發明人,雇主擁有實施選擇權。我國關于職務發明的法律定義太寬,實踐中易滋生一些本可避免的訴訟風險,不利于鼓勵創新。
同年4月,哈某欲將其專利權轉讓給某市醫療器械廠家時,哈某所在醫院以該項專利系利用本院設備在本職工作中搞科研發明為由,要求哈某將專利權交回醫院,否則將不對其進行立功、晉級申報工作。哈某當時迫于醫院壓力,函告國家專利局將專利權轉歸醫院所有。同年10月,哈某又致函國家專利局,表示該項專利權所有權人的變更非本人真實意思,要求撤回轉讓申請。2002年5月,涉案醫院從某市醫療器械廠取走哈某的專利證書。為此,哈某向所在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權利歸屬。
本案兩級法院認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本案所涉實用性多功能喉鏡,從設計研制念頭的萌發,構思到設計、試制所需的原材料,均是哈某在本職工作之外而且沒有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的情況下作出的發明創造,哈某在設計“多功能喉鏡”和申請專利之前,被告某醫院從未下達該項科研任務,哈某也未利用本院設備和經費,故屬非職務發明創造,實用新型“多功能喉鏡”專利權應歸哈某所有。類似本案這種專利權屬糾紛風險,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完全可以避免。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國鼓勵科研發明的激勵機制還有待改進。例如,盡管我國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人享有專利收入的分配權力,國家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也要求,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依法給予獎勵。然而,實踐中因缺乏具體的操作辦法,企事業單位往往強調職務發明歸單位所有,職務發明人往往享受不到應得的各種激勵。特別是國有企事業單位分配制度仍然存在平均主義問題,大部分職務發明人難以獲得應有的回報,員工的創新積極性普遍不高。 針對此情況,國家層面應繼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雇主優先選擇實施雇員非職務發明專利,規范公共機構職務發明人的補償和獎勵制度,制定專門的補充性法規,細化國有和政府資助的研究機構的職務發明人補償和收入分配辦法,落實對發明人的激勵機制。企業層面,應以職務合同或委托合同為要方式,確定職務發明的適用范圍,給雇員留有更多自由創造的空間。
策略四:保護藥品外包裝和形狀
工業設計是關于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工業設計在我國專利法中被稱為外觀設計,它主要對商品的圖案、形狀、色彩的新設計進行保護。
我國一些醫藥企業為了防止他人仿冒自己的藥品,紛紛把自己生產的藥品的外觀形狀和外包裝圖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以此來加強對藥品的保護力度。例如,給孩子服用的藥片壓制成小白兔形狀,使用表現童趣的藥品包裝圖案等,并通過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達到保護目的。
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是10年,過了這一期限,還可以通過版權來保護藥品的外包裝圖案。
在上海張江藥谷,2006~2007年就有4個正在孕育一類新藥的中小企業,由于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或不知如何有效運用知識產權這一戰略武器,已經喪失了自主知識產權,而被外資后期介入的新藥則多達20~30個,明明是由中國人在中國土地上自主研發的中藥,就不得不改姓“洋”了。這些新藥所能帶來的產業價值不言而喻,這些企業的損失是難以估量的。這種情況不是個案,而是目前中國創新型研發企業的一個縮影。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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