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草案公布
加入時間:2011-11-22 08:31:17 當前新聞點擊率:5568
普朗醫療器械公司訊11月22日訊---《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草案公布患者及家屬八類行為要被處罰,草案規定,不負責任延誤急?;颊叩膿尵群驮\治,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或者未按照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等情況,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將受處分或被追究刑責。 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組織、教唆、脅迫他人干擾醫療糾紛處理;(二)非醫療糾紛當事人、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等無直接利益關系者參與醫療糾紛處理;(三)占據醫療機構診療或辦公場所、圍堵出入口以及其他擾亂醫療機構秩序,致使工作、醫療不能正常進行; (四)盜竊、搶奪、毀壞醫療機構病歷資料及其他診療文件資料,損壞醫療機構公私財物;(五)將老人、殘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撫養人棄留醫療機構;(六)拒絕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殯儀館或在醫療機構內拉橫幅、設靈堂、擺放花圈、張貼大字報、散發傳單、制造噪音、潑灑污穢物等干擾醫療秩序;(七)謾罵、侮辱、誹謗、實施暴力、威脅、騷擾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限制其人身自由或阻礙依法執業的行為;(八)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患者死亡12小時內須移送殯儀館 草案規定了醫療機構對醫療糾紛的處置程序。 ?。ㄒ唬└嬷颊呋蛘咂浣H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具體辦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協商的,應當告知其推舉不超過3名代表參加協商。(二)組織專家會診或者討論,并將會診或者討論的結論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三)在患方要求下,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共同對現場實物及相關病歷資料進行封存和啟封。(四)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的,應在患者死亡后12小時內將尸體移送醫療機構所在地殯儀館,死者近親屬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阻攔。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及時通知殯儀館,協助死者近親屬和殯儀館將尸體移送殯儀館相關處理事宜;死者近親屬對死因有異議的,醫療機構應當告知進行尸檢明確死因。(五)因醫療糾紛影響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的,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警。(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醫調委等部門和機構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家屬阻礙移尸 處置民警有權移放 草案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糾紛報告后,應當責令醫療機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派人趕赴現場指導、協調處置,引導雙方依法妥善解決醫療糾紛。 公安機關接到關于醫療糾紛的治安警情后,按照以下程序處理:(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開展教育疏導,甄別身份,制止過激行為;(二)及時將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等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醫療糾紛參與人員帶離現場調查,維護醫療秩序;(三)依法處置現場發生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四)對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其家屬阻礙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殯儀館,經勸說無效的,現場處置民警有權移放尸體。 民政部門在接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發生陳尸醫療機構、嚴重干擾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的案件后,迅速安排殯儀館車輛和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在現場處置指揮部或民警的指揮下按照相關規定移送尸體到殯儀館保存。 賠償過萬公立醫院不能自行協商 賠付超過10萬應先進行技術鑒定 草案規定,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含1萬)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雙方當事人申請醫調委調解,賠付金額10萬元(含10萬)以上的,應當先行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責任。 草案要求公立醫療機構依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并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自愿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草案規定,新聞媒體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客觀公正報道醫療糾紛,正確發揮輿論監督導向作用。新聞機構或新聞記者對真相未明、調查結果尚未公布的醫療糾紛作失實報道,或在報道中煽動對立情緒,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地級以上市應當在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按照屬地原則依法設立醫調委,縣(含縣級市)、市轄區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醫調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草案明確規定:“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一般情況下,醫調委受理的案件應在雙方同意調解的情況下進行,并且應該在30日內調結。 據記者了解,廣東省醫調委已于今年6月份低調成立。醫調委屬于行業性、專業性的醫患糾紛“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獨立于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和保險公司之外。 醫療糾紛發生后雙方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ㄒ唬┳孕袇f商解決; ?。ǘ┫蜥t療機構所在地的醫調委申請調解; ?。ㄈ┮婪ㄉ暾堘t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 ?。ㄋ模┫蛉嗣穹ㄔ禾崞鹪V訟。 患者 草案明確患者享有五大權利 ?。ㄒ唬┯袡嘁筢t務人員向其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醫療風險以及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 ?。ǘ┬枰獙嵤┦中g、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ㄈ┮蛩幤贰⑾舅巹?、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ㄋ模┗颊哂袡嘁蟛殚?、復制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清單等資料。 ?。ㄎ澹┓煞ㄒ幒鸵幷乱幎ǖ钠渌麢嗬?。 醫院 三種情形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 草案規定,醫療機構有權按規定收取醫藥費用;應患者要求,為患者復制住院志、醫囑單等資料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草案中有一條醫療機構免責條款?;颊哂袚p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草案要求健全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制度。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不得瞞報、緩報、謊報。 文章來源:體外診斷試劑廠家普朗醫療器械公司。轉載請注明出處!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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